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26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宁富路28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区。 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科技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6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公司所供家具是否具有质量问题、是否已经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基础事实审查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6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上海**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仙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