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26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宁富路28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区。
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科技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6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公司所供家具是否具有质量问题、是否已经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基础事实审查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6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上海**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仙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