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元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赵集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26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1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恒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被上诉人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科技公司)、被上诉人建元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环境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巢湖恒达公司于2023年3月6日表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巢湖恒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2元,减半收取7516元,由上诉人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 红
审 判 员 石 磊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