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北京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二区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智***石材有限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黄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26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全公司),原审被告建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大厦)、**、***、**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91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珊上诉称:本案涉诉《采购合同》第一页载明项目名称为北京华侨大厦装修改造项目物资采购合同,3.10条等涉及安装、调试等内容,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双全公司对**珊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全公司以定作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虽《(石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等非该合同相对方,故不应受到《采购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全公司起诉建元公司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加工定做款等,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双全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双全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同主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珊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