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370号
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102号新空间创业广场0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BQG3E3XJ。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1层2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128136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与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