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603号
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102号新空间创业广场0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BQG3E3XJ。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1层2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128136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与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高新区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