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0民初384号
原告:洱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文康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G895817590。
法定代表人:李启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文碧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N9LARXT。
法定代表人:徐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洱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洱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洱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洱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计1568元,由原告洱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