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理市建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辖终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理市建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0MA6MHTY301。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晋湖村棚曲社凤太路北。
经营者:谭建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竹青,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建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及原审被告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0民初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潜山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和履行《大理州洱源文碧源小区二期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引发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文碧源小区二期施工项目,位于洱源县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洱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雪东
审判员  黄 丽
审判员  周彦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