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执行人: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市梅城镇皖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3415L(2-2)。
法定代表人:王竹青,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潜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及线下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也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清华
审判员  徐海英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诗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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