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0401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天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文化路一条街A区6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319民初10401号原告***与被告**、**天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