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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0401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天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文化路一条街A区6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319民初10401号原告***与被告**、**天亿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