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355号
申请人: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厂南里3号院20号楼13层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牛栏山镇***21号2幢201。
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出具(2022)京0113财保35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称其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申请人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348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