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龙门县竹选矿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6094号
申请执行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6层6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光、黄德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江镇广屋村茶排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林雪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门县竹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华镇花竹村马尾冚。
法定代表人:林雪佳,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朱敬红,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龙门县竹选矿有限公司、朱敬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7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1,437,933.12元及执行费88,83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仲裁阶段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18)粤0106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敬红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136号1201房、汇景北路142号(地下车库)B1152车位、地下一层268号车位;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敬红名下在农业银行广州汇景新城支行62×××71账户(冻结余额为:1,047,255.82元)以及工商银行广州汇景新城支行62×××43账户(冻结余额:11,064.18元);限制被执行人朱敬红客户编号为030250144025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证券账户的证券及资金转出功能。
2019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上述各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本金、违约金、利息、仲裁费合计21,437.933.12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日前,分两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00万元,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支付130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剩余欠款予以免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敬红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136号1201房、汇景北路142号(地下车库)B1152车位、地下一层268号车位的查封;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不能按照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向申请执行人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按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共计2,446,934.98元,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股票及基金共计1,932,838.8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6,197元后,将余下的执行款4,333,576.8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属于需要长期履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9)粤01执609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江锦权
审判员 周 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坤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