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4853号
原告**与被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被告中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刘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执行固定薪酬及浮动薪酬办法,单位有权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调整**的工资待遇,且**入职前和入职后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均显示年终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员工及员工在当年离职的,不享受当年奖金。绩效奖金应当如何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且上述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结合劳动合同、发放效益奖金的通知、薪酬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现有证据,对于**要求中矿公司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中矿公司职工,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该日甲方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更名为中矿公司)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31日,乙方担任项目会计,工作地点为海外子公司或项目部,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工资标准按乙方所担任的岗位为助理三档的工资标准确定。乙方在甲方国外项目工作期间,执行固定薪酬及浮动薪酬办法,固定薪酬及浮动薪酬标准由甲方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薪酬表示异议,则应在薪酬发放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经询问,**称:“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5400元加60%基本工资的海外补贴以及绩效奖金,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月10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工资领取到2019年9月。”中矿公司认可**所述的工资构成,但主张绩效奖金是看考核与个人的表现发放。 2019年9月25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兹证明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公司有关规定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已经结算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结。 **主张2019年度其应享受绩效奖金90 118.03元,但中矿公司未予发放,并出具2019年绩效计算明细、银行流水、2019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证据加以佐证。中矿公司辩称因**年度业绩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及当年度离职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度绩效奖金,且绩效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决定发放与否,并出具2019年员工考核表、关于发放2019年度绩效奖金的通知、2017年及2019年薪酬管理制度、财务工作交接报告加以佐证。其中2019年员工考核表载明**第一季度58分,第二季度56分,年度平均分57分,等级不合格,备注19年9月离职,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关于发放2019年度效益奖金的通知第二、3条载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2019年度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不合格)以及未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2019年度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其中2017年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2.年终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员工不享受奖金……5.员工在当年离职,不享受公司奖金。”。2019年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3.年终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员工,不享受奖金……5.员工在当年离职,不享受福利和当年奖金”。 中矿公司提交财务工作交接报告,欲证明**在津巴布韦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子公司的机关财务和项目财务工作,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该报告显示接收人于2019年3月28日接受交接,报告载明:“增值税每两个月申报一次,时间为申报期间的下月25日之前(比如一、二月的增值税应该在3月25日之前申报和缴纳,逾期未缴,税务局罚款是当期应纳税额的100%),现准备好申报缴纳2019年一、二月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注:由于本人原因,在交接时点前完成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申报和预缴工作,现已临近规定期限且本人调至金矿项目,不能顺利完成该项工作,在此特别说明。” **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矿公司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90 118.03元。丰台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537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中矿公司未提起诉讼。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艳玲
法 官 助 理   戴雅竞 书  记  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