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693号
原告: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P5R686W,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纬地路9号F7幢567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京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UX42D66,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38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原告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京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