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辖终2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兴市嘉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富兴路286号0001幢3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B93KH4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巨龙科教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龙岗段)2095号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6825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嘉兴市嘉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巨龙科教网络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3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嘉兴市嘉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区域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书》第二十三条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依法向区域代理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是区域代理人,上诉人住所地即为“区,所以,本案应当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的约定,涉案合同第一条“代理区域:乙方的独家代理的区域为嘉兴地区”,所以,合同履行地是嘉兴地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或者海盐县人民法院属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代理销售的产品学安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属于“其他标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合同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上诉人所在地,即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海盐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区域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书》,起诉被上诉人违法协议,侵犯其在嘉兴地区销售学安校园安全防控体系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故本案系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前述协议书第二十三条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依法向区域代理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代理区域:乙方的独家代理的区域为嘉兴地区。”即双方协议选择嘉兴地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嘉兴地区有多个基层法院,因此,该管辖约定不明确,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区域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上诉人独家代理销售学安校园安全防控体系产品的区域为嘉兴地区,合同履行地跨多个县(市)级行政区域,属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因此,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宜。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