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5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京津路与泰来西道交口西南侧长瀛里55-1-2404。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润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案涉房屋业主,2021年7月6日被上诉人对同小区其他楼实施拆除过程中,因被上诉人过错导致上诉人所有的楼房墙体开裂、屋顶破损、窗户破碎、地基开裂及地下室渗水严重,相关物品均损毁。上述财产系上诉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动产及不动产,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物权,双方形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梓润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且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梓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梓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雅居花园别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以权利人身份就该房屋主张损害赔偿,为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本案***就该房屋诉请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有关***主张屋内物品及院内工艺品等损失,根据在案证据,***所主张的梓润公司的侵权行为,系梓润公司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雅居花园违建别墅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外,***有关调取现场点位视频的申请,不影响上述认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综上,***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经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授权从事案涉小区违建别墅拆除工程,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拆除违建期间存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其主张权利的案涉房屋亦属于违建别墅范围,上诉人相关诉讼请求涉及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法院对此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勃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