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弘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325号 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3号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LEJU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一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87号4幢三楼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G00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优谷商务园18**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58846448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和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一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弘和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一方公司及日峰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弘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一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日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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