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谢细女与恒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682号
原告:谢细女,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江农场三分厂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谢细女与被告恒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谢细女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细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细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邢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