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4825号
原告:**财,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南京名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60675249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X09065353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滨江)。
负责人:***。
原告**财诉被告南京名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财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