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藏龙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京藏龙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1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曾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藏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2017年10月开始,藏龙公司组建南通国寿大厦幕墙工程17-30轴工地项目部,指派其等人具体负责,工程已结算完成,其一直在南通工地,双方发生争议,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管辖。
藏龙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雇于案外人对案涉项目进行管理,本案非劳动争议,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所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其主张与藏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诉请藏龙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且**已经过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前置程序,故双方之间属劳动争议,原审法院亦以劳动争议纠纷立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提供证据证明其劳动地点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8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久斌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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