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

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与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财产保全)

(2019)鲁1482财保775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汝强,职务:经理。

申请人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价值8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调解完毕,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价值8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