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北方城3-31-516。
法定代表人:张焕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信得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果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亚峰,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邦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信得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斌
审判员 彭春生
审判员 陈振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鑫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