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工业园仓兴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公路322号7幢1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天津中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款项合计61385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550.61元,已经冻结并扣划;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550.61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双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