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26号
原告:天津中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工业园仓兴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公路322号7幢1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中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