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4970号
原告: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928号7楼。
法定代表人:朱卫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华栋,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俞永胜,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施国强,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吕春献,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舒信项,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朱岩富,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俞子龙,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胡卢青,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傅伟尔,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杨宜珂,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增晓,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吕超君,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俞洪祥,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群峰,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邱建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徐波,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李育新,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春叶,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启方,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红青,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黄辉,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钱中兴,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程兴财,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景眉,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广荣,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吕紫云,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地区缙云县。
被告:吕有禄,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夏红晓,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朱团结,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黄官君,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蒋高钟,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伟强,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颜华胜,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周红霞,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王秀君,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吕庭法,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王康宪,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卢雄杰,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舒跃华,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程云燕,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程曼珍,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美莉,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逸询,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王政,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俞雅可,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森垚,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郎加庆,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徐如良,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钱喜庆,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郑子元,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春英,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继荣,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玲莉,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施晓健,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厉钱富,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林丽贞,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李有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李世雄,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施笑君,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耿荣,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夏红晓、俞永胜、***、胡卢青、杨宜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杰,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永胜、施国强、***、吕春献、舒信项、朱岩富、俞子龙、胡卢青、傅伟尔、杨宜珂、应增晓、吕超君、俞洪祥、陈群峰、邱建军、徐波、李育新、应春叶、胡启方、胡红青、黄辉、钱中兴、程兴财、应景眉、应广荣、吕紫云、吕有禄、夏红晓、朱团结、黄官君、蒋高钟、陈伟强、颜华胜、周红霞、王秀君、吕庭法、王康宪、卢雄杰、舒跃华、程云燕、程曼珍、胡美莉、陈逸询、王政、俞雅可、胡森垚、郎加庆、徐如良、钱喜庆、郑子元、胡春英、应继荣、胡玲莉、施晓健、厉钱富、林丽贞、李有义、李世雄、施笑君、陈耿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由原告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蓓蕾
人民陪审员 徐香珍
人民陪审员 任更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陈珩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