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兴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139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兴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永联路22号厂房(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X7TUB2B。
法定代表人:刘振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坚,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娟,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二三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3BK5C。
法定代表人:谢贵生。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
被告:惠州兴合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观背村田园化地段——新世纪时代广场鸿鹄大厦2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109137XR。
法定代表人:梁继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兴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兴合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兴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57元减半收取4747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惠州市兴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文远
审判员  刘巧静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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