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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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714号
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路4号国税小区3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二、三楼商铺。
负责人:张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7元,减半收取3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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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