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3050号
原告:上海春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工业路8号3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9891154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二三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3BK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春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春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春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