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9967号
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八十五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0786384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二三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3BK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通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23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01244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通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7元(已减半),由原告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