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8031号
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5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二三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2022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