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1391号 原告:深圳市卓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003号红岗大厦七楼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7243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二三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3BK5C。 法定代表人:张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卓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