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玄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南京金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333室,现经营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88号5B。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艳如,女,汉族,1978年2月6日生。
申请人南京金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金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9866154(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0日,申请人南京金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珠江路支行,出票金额3000元。)的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辉
审 判 员 张健
审 判 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