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3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友联社区友联小区2栋4号。
法定代表人:毛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江苏海越(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江苏海越(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冯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汪光骞
书记员黄薪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