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403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爱,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4室。

法定代表人:李银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理由,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 160元。2.诉讼费由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诉前,***以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6
640元(该期间既2013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发放工资);3.继续履行劳动合同;4.支付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工资17 600元;5.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克扣工资53 033.64元。2020年10月22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1646号仲裁裁决,裁决:1.确认***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与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7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6.44元;3.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病假工资566.44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劳动争议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