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创鑫华城广场1号楼1**2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河北冀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6号铭海中心4号楼-3、7-70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S4地块3号商业楼水厂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河巨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金海路汇潮科技大厦4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5号楼底商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河巨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天皓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