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办事处南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393号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1DT6W,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12层2**212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办事处南园村民委员会。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与南川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办事处南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审查并向原告代理人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接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