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畅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畅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5号 原告:浙江中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55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方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中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