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7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2号楼1层1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7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潺,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7号楼3、5、6、7层。
法定代表人:任启贵。
第三人:北京龙旗瑞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5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梁二。
第三人: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409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山水楼3楼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被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89.5元,由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3元,减半收取6681.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