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800号
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2号楼1层1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7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滨江区,又因为本案为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纠纷,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那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