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4853号
原告:浙江政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区保俶路**号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1902053C。
法定代表人:余强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该公司职员。
被告:桐乡博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新区**方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4212818M。
法定代表人:冯靓。
原告浙江政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博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行斐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