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水智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水智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6956号
原告:南通金水智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英邦中路502、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南通金水智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2018年9月6日,原告南通金水智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金水智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918元,依法减半收取2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金水智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