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东金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3民初4150号之一
原告如东金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金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金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43元,由原告如东金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荣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钱小青
法官 助理  许滢滢 书 记 员  康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