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665757374。
法定代表人:韩友军。
被执行人:北京易停静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146室,组织机构代码57601106。
法定代表人:马立民。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42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4269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群
审判员 王瑞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