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2执2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一信用社会代码91320612665757374T,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26350214,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圆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C4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402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5659987.19元及相关费用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京PT××**、京N2××**、京P7××**、京FL××**、京QP××**、京Q0××**、京A8××**、京NY××**、京Q3××**、京N0××**、京N0××**、京Q0××**、京JE××**、京P1××**、京PS××**、京P7××**、京P7××**、京A1××**、京Q1××**车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02执20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