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538号
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建淮乡建淮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月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