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P682L。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委会*******A-6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6R56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1号民初6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2023)云2301民初675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设备租赁合同》(编号:xxxQ-xx高速xx标设备-2022-03)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①种方式:①提交甲方当地法院进行诉讼;②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中的甲方为我公司内设机构,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没有分公司章程,不是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我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自贸试验区××路××号。综上,我公司与被上诉人的案涉合同纠纷,应由我公司住所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云南xx高速公路xx标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编号:xxxQ-xx高速xx标设备-2022-03)第十条第一项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项目经理部及租赁物使用地在**市辖区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项目经理部为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xx高速公路xx标项目经理部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影响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