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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1043号
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张其寨村。
法定代表人:杨紫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发,该公司董事。
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16439元,由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