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3民初2696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成,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青海华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梅,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海涛,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段海涛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因疑难复杂,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文  海
审 判 员     乔有兴
人民陪审员     蒋生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马金彦
书 记 员     杨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