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4507号
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双湘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峰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迁、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法定代表人:常聚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6元,由原告洛阳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智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