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执异7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街2号(财政局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13层1317-13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该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