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459号
申请人: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师文,经理。
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胡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南通如皋市。
被申请人:许永泉,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许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2921号】中,申请人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许永泉的银行存款53683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237181820220004064)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许永泉的银行存款53683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4元,由申请人沛县泰然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侯春秋